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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的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壹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壹)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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