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壹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壹)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