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加強對單位、部門的財務監督,為了逃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很多單位財務部門也采取了種種作弊方法進行應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第五條 巡回法庭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接受並登記屬於巡回法庭受案範圍的案件材料,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對於依照本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當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轉交的,巡回法庭應當轉交。
巡回法庭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信息平臺統壹編號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