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2、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4、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第五條
巡回法庭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接受並登記屬於巡回法庭受案範圍的案件材料,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對於依照本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當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轉交的,巡回法庭應當轉交。
巡回法庭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信息平臺統壹編號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