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條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領巾組成。
第四條律師出庭著裝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律師出庭服裝僅使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時間、場合穿著;
(二)律師出庭統壹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帶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帶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
(三)保持律師出庭服裝的潔凈、平整,服裝不整潔或有破損的不得使用;
(四)律師穿著律師出庭服裝時,應表現出嚴肅、莊重的精神風貌。律師出庭服裝外不得穿著或佩帶其他衣物或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