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社會公眾,早期公開可以指導正在或者打算進行相同或者類似產品或方法研發的單位或者個人,提示其所研究內容屬於現有技術,避免重復研發,同時給與其技術上的教導,幫助其在現有技術上開發出更具有進步性的產品或者技術。
對於申請人而言,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可以給與申請人充分的時間調查研究其專利申請是否值得進壹步審查及授權,為其節約成本。
對於已經公開的發明專利申請,並不存在所謂的不穩定狀態,因為從申請日起,任何與之相同的產品或方法均不能其新穎性,最後,如果申請人希望結束這種狀態,也可以在公開後任何時間提出提前實質審查的請求,以此來早日獲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