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美國頒布了《貝多法案》,正式將發明的所有權歸屬於研究機構,以商業化收益直接刺激了專利技術的商業化進程。
《貝都因人法案》被視為美國科研轉型史上的分水嶺。本法頒布前,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產生的專利壹直歸政府所有,科研成果轉化乏力,很多成果閑置。該法案“將知識產權收益分成三份”:
1/3屬於學校或公司,1/3屬於R&D團隊,1/3屬於負責轉化成果的中小創新型企業,極大地激發了高校專利技術轉化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