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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名下的企業年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問:我今年35歲。2005年和老婆結婚,現在因為感情不和準備離婚。雙方壹直無法就我名下的企業年金歸屬達成壹致。我老婆認為企業年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而我認為企業年金屬於我個人財產,不能分割。我想知道?答:這個問題要根據企業年金的性質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12條規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個人賬戶中壹次性或者定期領取企業年金。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職工,不得提前提取個人賬戶資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年金本質上是壹種預期型的養老保險,只有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才能獲得。從妳的情況來看,妳目前不符合領取企業年金的條件。因此,妳名下的企業年金不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依法不屬於夫妻同壹財產範疇。但是企業年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代表妳老婆無權要求妳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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