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使用範圍限於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所以壹個商標註冊後,為了把它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同類別的其他商品上,應該把它當作另壹個商標,與原註冊商標無關。未經商標局核準,擴大註冊商標原核準使用的商品範圍,可以與他人註冊或者初步核準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如果將註冊商標擴展到其他同類商品上,應當重新申請註冊,然後提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二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在同壹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法》第五十壹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以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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