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三人參與訴訟有利於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及時解決糾紛,減輕訴訟負擔,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什麽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未提起訴訟,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損害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