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友好協商。這是解決民事糾紛最常用、也是最快捷的方式,有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和平解決問題,更是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壹種方式。
2、調解。所謂調解,就是指通過第三人的居中調解,能夠促使雙方就爭議達成壹致意見,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壹般來說,可以是委托自然人進行調解,也可以是壹些機構,比如版權保護協會等等。
3、仲裁。仲裁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壹個重要途徑,仲裁機構接受仲裁申請,就案件事實作出仲裁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4、訴訟。到法院起訴是最直截了當的做法,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至高的效力,必須執行,拒絕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