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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

法律分析:1。競業禁止合同的概念:競業禁止合同是壹種合同,它與壹般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因為它限制了勞動者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競業禁止合同又稱“競業禁止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在勞動者在崗或離職後的壹段時間內,限制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競爭的行為。競業限制合同可以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簽訂,也可以在勞動關系結束時簽訂。2.競業禁止合同內容:(1)競業禁止範圍(2)競業禁止期限(3)補償費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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