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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記載為不可轉讓的匯票質押有什麽效果?

法律分析:已有記載,不能背書轉讓的匯票質押無效。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背書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質押行為導致轉讓行為,權利質押的標的物只能是依法可以轉讓的物權,不可轉讓的權利不得質押。因此,質押應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單,(三)倉單、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六)現有的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可以轉讓的財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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