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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使用壹般不會構成商標侵權,除非是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或是對註冊商標的不規範使用。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被告使用的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第二款:“……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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