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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 作品。血液。空氣。槍支。

血液和槍支可以作為物權法的客體。

物權法中所指的物必須是有體物,並且具有可支配性和可使用性。作品是知識產權的客體,作品本身是人類的智慧財產,並不具備客觀物質性,不是物權的客體,但是承載作品的書本,雜誌等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空氣不是物權的客體,空氣是無體物,但是氧氣罐是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的。

血液:與人體有關的其他特種物,包括可與人的身體相分離的血液、器官、精子、卵子等,也包括死者的屍體,原則上可以作為物,成為物權或債權的對象,但是以這些特種物為標的的權利的行使應有特殊規則,例如,債權性的契約不應具有強制執行力(賣血契約可由賣血人隨時撤銷、屍體雖可作為遺產繼承,但是應依埋葬、祭祀等目的處理,不得作為壹般物而為使用、收益等),不得違背善良風俗。

槍支雖然受國家管制,但是部分槍支,如也運動槍支、獵槍是可以私人擁有的,但是對其使用國家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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