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使用的音樂作品僅涉及少量歌詞或者內容較少,使用的部分較少,未實質性反映作品的完整表達、作者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以及作者在音樂上的獨特想法;使用的形式和內容非常有限,沒有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這種情況屬於合理使用。
2.侵權行為
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在影視劇中使用音樂作品中的壹段歌詞或者音樂的,雖然不是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的完整使用,但使用的部分足以充分表達作者希望通過作品表達的思想內容和作者在音樂中的獨特想法,且使用的部分在整部作品中占有較大比重的,應當屬於對該音樂作品的實質性使用。這種情況構成了對音樂作品復制發行權的侵犯,不屬於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