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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麽?

法律分析:1,無過錯抗辯

壹般來說,被控侵權人既沒有故意侵犯他人權利,也沒有過失侵犯他人權利。如果被采用的作品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只要侵權人沒有過錯,它就享有版權。根據TRIPS第45條第2款,當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其行為是侵權行為時,可以責令其返還利潤或者支付法定賠償,或者兩者兼而有之。這就是不當得利形成的民事責任。

2、* * * *以侵權抗辯

以音樂著作權為例,著作權所包含的所有權利都具有獨立的權利內涵。在這個過程中,雖然每壹項權利都可以獨立成為壹項請求權,但音樂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往往是在不同階段由大多數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這些主體的行為客觀上有關聯,主觀上有故意,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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