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機構分為高等教育機構、中等教育機構、基礎教育機構、成人教育機構和特殊教育機構。
2、科技機構,分為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社會科學研究機構、綜合科學研究機構。
3.文化機構分為演出機構、藝術創作機構、圖書文獻機構、文物機構、群眾文化機構、廣播電視機構、編輯機構和新聞出版社。
4.衛生機構分為醫療機構、衛生檢疫機構、計劃生育機構、血液機構和健康檢查機構。
5.社會福利機構分為寄養機構、康復機構和殯葬機構。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用於社會公益目的的事業單位。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搶險救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和實驗、公共設施管理、物資儲存、監測、勘查和測量、測繪、檢驗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經濟監督、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認證、信息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