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壹)》第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的,必須證明以下事實:
(壹)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向公司出資。;先後接受公司股權或合法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
(二)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記載其為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