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商品國際分類1-45類所有商品和服務上的註冊申請;
3.承認馳名商標概念(印度曾於1992年廢除了關於保護馳名商標的禁令);
4.知識產權上訴受理委員會,原由高等法院管轄的對註冊處的裁定或對申請的修正不滿意的上訴案件,將轉由該委員會管轄;
5.將商標註冊的有效期和續展有效期修改為10年;
6.擴大了商標侵權的範圍,比如將他人的註冊商標作為商號或商號的壹部分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7.偽造註冊商標將受到刑法的處分;
8.非註冊使用人的使用可以被認為是商標的使用;
9.在申請人說明原因並交納5倍正常申請費的情況下,可以對商標申請進行加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