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知識產權主要是相關著作權,演唱會壹般來講以歌唱演員演唱歌曲為主,歌唱演員商業演唱他人作詞作曲的歌曲,所以演唱會的組織者將面臨兩個方面的著作權問題:1。取得所演唱歌曲詞曲作家的許可。2。註意保護表演者的著作權(表演者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