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
第壹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簡介。
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準入、生產經營、退出等過程中涉及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等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
不斷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放寬外資市場準入,繼續縮減負面清單,完善投資促進和保護,信息報告等制度。營造尊重知識價值的環境,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大力強化相關執法,增強知識產權民事和刑事司法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