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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際經濟法中的知識產權擔保問題?急求

不用負責。賣方僅對買方國家和訂立合同時知道的轉售國負責。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主張

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

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

基礎的: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壹國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

,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壹款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

程式或其它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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