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支付報酬的法律依據: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本案中的賑災義演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向下規定的權利限制範圍。因為只有“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本案中如下情形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第壹,不屬於免費演出;第二,表演的是未發表的作品;第三,向演員支付了報酬。因此,著作權人要求支付報酬的請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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