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簽訂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指出,知識產權應包括下列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的權利;
3、人類在壹切領域內的發明的權利;
4、科學發現享有的權利;
5、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
6、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的權利;
7、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8、其他壹切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範圍,包括:
1、版權與鄰接權
2、商標權
3、地理標誌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觀
5、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未公開的信息專有權,主要是商業秘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