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國家質檢總局提供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屬於區域質量管理的範疇。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指出,地理標誌產品產地內的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2)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在特定地區生產的證明。
(三)相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可以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