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關鍵是看誰直接發布內容。如果是由信息平臺上的第三方內容工作者提供的,信息平臺就起到了提供網絡存儲空間服務的作用。如內容侵權,信息平臺不承擔相應後果。如果內容是由信息平臺即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接提供的,信息平臺必須對後期的內容侵權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騰訊和今日頭條的風波暫時告壹段落,但知識紅利時代的內容侵權現象並沒有停止。法律作為價值判斷的正義使者,既保證了內容提供者的價值,也為用戶提供了更多的內容價值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