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姓名的保護不是說妳叫了這個名,別人就不能叫了,這是誤解。
法律對姓名的保護是自然人自主決定並使用自己的名字,以及自己的筆名,藝名、別名、當然也包括網名。
侵犯姓名權是以幹涉,強迫他人改變姓名,幹涉他人使用姓名,強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姓名,盜用、假冒姓名等。
所以如果有人強迫妳放棄使用或強迫妳使用某筆名、藝名、網名、也是侵權行為,
筆名和網名應該不屬於知識產權,按照定義應該是姓名權
姓名權,是壹種人身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姓名權包括命名權、使用權和變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