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單位資格證明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壹致”;);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書(原件1份);
4.如合夥企業協議委托壹個或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委托書(原件1份);
5.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原件1份)和委派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單位資格證明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壹致”);
6.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合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原件1份);經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提交相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