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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未設立時的出資如何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失敗時,出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涉及已經出資的股東的,公司需要返還出資;對於出資失敗的股東,無需再次出資。而且公司的創辦人需要依法承擔公司設立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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