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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保護範圍

協定範圍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未公開信息等7種知識產權,並規定了最低保護要求;還涉及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規定並強化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有條件地對不同類型的成員區別對待。該協定的目的是在國際貿易範圍內促進對知識產權更充分和有效的保護,以便權利持有人能夠從其發明中受益,並被鼓勵繼續努力創造發明;減少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障礙,確保知識產權協定的實施和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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