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元宇宙”平臺上,有用戶以899元的價格投出並放出了“胖虎疫苗”NFT。這幅數字作品與馬在微博中發布的插畫作品如出壹轍,甚至右下角還有作者微博的水印。
NFT的數字作品壹旦被投放到鏈條上,就很難像傳統的互聯網信息那樣容易處理。科技公司作為專業的NFT平臺,應當履行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應當對其平臺上發布的NFT數字作品的所有權進行初步審查。科技公司不僅沒有盡到審核義務,還收取壹定比例的交易費用。奇策公司認為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故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654.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