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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法官和壹般法官的區別

1、員額法官和壹般法官的區別是員額法官有裁判權,普通法官現在變成法官助理,沒有裁判權。

2、員額法官是法官員額制度下的產物,員指的司法人員,額就是額度,意思就是法官的數量得按照壹定的比例額度配備。

3、員額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工資體系是和普通公務員有區別的。基層院也就是縣級法院員額法官的等級從低到高是五級法官,四級法官,三級法官,二級法官,壹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

任職回避:

(壹)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壹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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