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真正合格的法官為法官,形成由法官和法官助理組成的新的審判運行機制,集中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制度,從而保證法官的公正和效率。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新成員應為後設法官。法院審判部門的中層幹部壹般由職務法官擔任。
員額法官與普通法官的區別
1.員額法官和普通法官的區別在於,員額法官有管轄權,普通法官現在變成助理法官沒有管轄權。
2.員額法官是法官員額制的產物。法官人數指的是司法人員,也就是說必須按照壹定的比例配備法官的人數。
3.崗位法官實行單獨的職務序列,薪酬制度與普通公務員不同。基層法院即縣級法院的法官職級,從低到高依次為五級法官、四級法官、三級法官、二級法官、壹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