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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哪些責任

1、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又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雇員違反保密協議很可能同時侵犯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要求雇員承擔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違約的雇員支付違約金。

2、行政責任: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任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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