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為壹個自然人,運動員的肖像權、商務開發等權利又是不可侵犯的。對肖像的使用關系到運動員的切身利益,而他人欲使用運動員的肖像,應當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壹般而言,肖像權人的同意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默示地同意或推定也可以認定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