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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別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別人的廠名和商標是否屬於侵權

妳使用他的廠名商標是否有對方的書面授權,或者簽訂過相關的協議?如果有約定就不算侵權。或者,妳有沒有在使用廠名商標的過程,支付過合理的使用費給對方?有,收集相關的支付證明,最好能證明是對方認可這些費用是作為廠名商標的使用費。妳應該需要找類似這種證明材料。另外牌匾寫了什麽內容?是妳作為他廠家的“獨家經銷”、“總經銷”之類的內容嗎?有沒對方的簽名、公章鋼印證明之類的落款?或許可以作為佐證。(個人愚見,不知是否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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