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1.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團級以上單位人民法院管轄;8.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向大連市長興島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