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固定取證現場發現的侵權商品的數量、經營規模。在同壹場所多次取證,如果現有證據證明侵權商品多、經營規模大、多次取證足以證明經營者持續銷售侵權商品,則可能獲得較多賠償;
二是固定經營者的經營信息,避免因當事人主體或其他程序問題影響訴訟效率;
三是固定被告的網站、宣傳資料或存留在相關部門的資料,如被告公開宣稱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經營範圍、銷售規模、利潤等數據,可以作為索賠的初步證據;
四是積極追索侵權商品的源頭,從源頭制止侵權,同時也可能獲得更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