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擔保可以概括為所有權擔保和知識產權擔保兩個方面:1,所有權擔保: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等.2,知識產權擔保:賣方所音樂會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如果買方接受貨物後,任何第三人通過司法程序指控買方所購的貨物侵犯了其知識產權,賣方應承擔代替買方辯駁第三人的指揮.
對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限制.由於國際貿易中,貨物通常是銷往賣方以外的國家,特別是還有轉賣的情況,要求賣方了解所有國家有關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約對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進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現在:地域限制;主觀限制.
買方的及時通知義務.即當買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後壹段合理時間內,應將此項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否則就喪失了買方依公約本來可以得到的權利,即要求賣方承擔辯駁第三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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