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妳所有的證據資料可以有不同的策略。根據證據的時間節點,主要分為3個區域:
1、妳有確鑿證據證明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使用了該技術。所謂公開使用並非是指所有人都知道,而是由證據證明該技術在申請日以前已經使用了。這種情況下,他的專利對妳沒有任何威脅,只是妳失去了申請專利的機會,當然,妳可以無效他的專利。
2、妳有確鑿證據證明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做好了所有使用該技術的準備,妳可以享有先用權。也即是,根據專利法第69條第1款第二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3、妳的所有證據能夠證明的時間節點在申請日之後,那麽,他可以禁止妳使用該技術。
妳可以考慮:
1、雙方談判,變更專利權人,增加或變更妳為專利權人
2、以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
3、請求專利無效,如果還沒有授權,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該專利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意見。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