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雙方協商。協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糾紛的活動。
2.
調解。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調解員申請調解,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相讓步,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
采取行政措施。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方請求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者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行為的活動。
4.
申請仲裁。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爭議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機構作出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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