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的價值目標決定行政裁決的法律救濟模式。即有什麽樣的價值目標選擇,就會有什麽樣的法律救濟模式。司法權的行使以公正為首要價值目標,而行政權的行使以效率為首要價值目標,所以作為準司法性質的行政裁決,則不應以公正與效率中的任何壹方作為其首要追求的價值。因為,行政裁決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特點於壹身,反映的應是對法律公正與效率價值追求的平衡選擇。既然如此,那麽對行政裁決法律救濟模式之選擇理應以行政裁決之價值目標為基點,合理地整合公正與效率價值。這樣,選擇行政裁決之法律救濟模式就不再是壹個簡單地通過立法規定某壹種救濟方式的問題,而是需要行政裁決和行政審判工作人員理性地以公正與效率的平衡作為價值追求,根據國家關於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基本職能分工及當事人不同的權利請求和糾紛之法律性質,依法靈活地確定不同的行政裁決救濟方式。
(壹)以效率為基點完善行政裁決之復議制度
(二)以公平為原則,完善行政裁決的訴訟救濟制度
(三)合理地協調公平與效率價值目標,處理好行效裁決在復議與訴訟程序上的銜接
上一篇:雲洲田大師為什麽要抓?下一篇:知識產權損失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