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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會上播放音樂是否涉及知識產權法

不是知識產權法,是著作權法。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分為兩個部分:壹是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二是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等12項具體的權利。經營者將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財產權中的表演權。基於對“表演”的界定,分為兩種情形:壹是直接現場公開演唱歌曲、演奏樂曲、表演話劇、朗誦詩詞歌賦等;二是借助技術設備公開播送、放映錄音或者錄像制品等形式的公開表演,即通常稱作機械表演。經營者播放背景音樂的行為很顯然就屬於這種機械表演,所以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經營者使用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放就必須事先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支付許可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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