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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單獨決定聘請小張為合夥經營管理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為什麽?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是。因為聘用小張為合夥經營管理人屬於企業經營的重大事務,應經全體合夥人討論,壹致同意後方可進行聘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壹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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