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是。因為聘用小張為合夥經營管理人屬於企業經營的重大事務,應經全體合夥人討論,壹致同意後方可進行聘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壹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上一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的專利是正在申請中還是已經正式批準?下一篇:中化石油上海有限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