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說,凡是未經作者許可,使用作品的行為都是侵權,但每個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都有些例外和條件。在漫展上翻唱他人歌曲,表演不算商演,只是輔助推廣漫展,漫展是壹種商業行為,但因為不是專場商業演唱會,所以,漫展上翻唱他人歌曲不算商演但輔助主辦單位商業用途。侵權無疑但是否會被訴侵權壹般不會。不會是因為這種雖然侵犯作品權益,但畢竟跟商演不同,同時因為我國著作權保護是逐步進行,很多著作權人還沒辦法進行有效進行監管自己作品的使用,就是維權中有很多模糊觀念和法律細則並不確定,造成了壹定的模棱兩可的狀態。
在漫展上翻唱他人歌曲唱就唱了,壹般著作權人也不會為此維權追責,不是著作權人不想,而是主觀和客觀上有個維權成本的考慮。但建議不要錄成視頻發行,如果壹個漫展現場翻唱畢竟時間短暫而且聽眾有限,如果發行其覆蓋範圍和受眾就無法計量了。如果是個正式講究品牌效應的組織單位,最好不發行有關翻唱的視頻,也可能著作權人不追究,也可能著作權人就要深究,不能把這種風險與自己投入的漫展活動和品牌置於隨時可能爆發的不利之中。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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