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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許經營制度中,特許人的知識產權總和即所謂的特許經營權

知識產權與特許經營的關系: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通過訂立合同,將其擁有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活動。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權是被特許人通過特許人授權,利用特許人知識產權及經營模式等無形財產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力勞動的成果及商業標記所享有的專有性權利。

兩種權利的界定表明它們有明顯的區別。但特許經營作為特許人利用自己的知識資本與他人貨幣資本相結合來擴大規模,進行低成本擴張,提高品牌影響力的經營模式,註定特許經營必然與知識產權有著天然的聯系。特許經營權實質上是壹種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整合後的綜合性權利,並以傳統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服務標記、商業秘密為其核心內容。故而對特許經營權及知識產權關系的探討對保護這兩種權利及發展特許經具有重要意義。

壹、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的***同方面

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是兩種獨立存在的權利形式,但都屬於無形財產權的範疇,都是重要的可供企業長期使用,/考試大/收集/具有超額盈利性的無形財產。因此,特許經營權和知識產權都具備無形財產所具有的某些***同屬性。

1.客體的非物質性

特許經營權的客體是被特許人能否取得特許人許可,使用特許人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並獲得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的資格。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權人智力活動的成果。因此,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的客體都具有不占有空間位置,不具有物質形態的特性。

2.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都具專有性特征

特許經營中的特許人經過自己長期奮鬥努力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產品或服務,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商標、商號、技術、服務標記等成為吸引消費者消費的壹種無形力量,也成為同行競爭者窺視的對象,同行競爭者希望自己投資,同時能夠獲得特許人的商標、商號、技術,服務標記、商業秘密等重要資源的使用權。這種需要促成了特許經營權的產生,也使特許經營授權使用體系得以形成。所以說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輸出,壹個特許人往往有為數較多的被特許人,但這種許可被特許人使用的權利只能歸特許人專有。也可以說,特許經營權只有向特許人去申請才可能獲得。知識產權實際上是法律賦予智力活動主體對其智力活動客體在壹定時間、範圍內的專有權,以達到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社會、經濟、文化進步的目的。

3.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都具有時間限制的特點

特許經營權壹般都存在使用的期限問題,特許經營合同中的壹個重要條款就是被特許人使用特許經營權的期限。這種對特許經營權的時間限制壹般來源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知識產權的時間限制是法律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利益而做的巧妙安排。/考試大/收集/從此意義上看,知識產權的時間限制是法定的,但知識產權人行使許可權時對被許可人的時間限制是由當事人約定而形成的。

二、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的差異

雖然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有著某些***同屬性,但作為兩種權利形式,它們的差異還是非常明顯的。

1.權利產生方式不同

特許經營權的產生主要來源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合同,是壹種基於約定授權而產生的權利。而知識產權是壹種法定權利,授權的客體及其範圍,授權的條件與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

2.專有性程度不同

特許經營權基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特點決定了被特許人行使權利時應以雙方當事人的事前約定為界限,受控於特許人,向特許人繳納特許費,需要遵從特許人在經營中的各種標準和模式。尤其是被特許人對特許經營權的處分會受到嚴格地限制。而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性權利,可依法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能。

3.主體要求不同

獲取特許經營權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盈利,故決定了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當事人的資格會受到壹定的限制。雙方都應具有從事盈利性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不得從事盈利性活動的法官、公務員,不能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知識產權是因智力活動或顯著標記而取得的權利,/考試大/收集/因此,壹般情況下,知識產權主體的範圍比較寬泛,受限很少。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不得從事盈利性活動的法官、公務員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

4.客體的具體指向不同

雖然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同具有客體非物質性的特點,但他們客體的具體指向不同。特許經營權的客體是針對從事特許經營的“資格”。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

5.權利內容不同

特許經營權的內容具有豐富開放的特點,從特許人的角度而言,特許經營權包括知識產權,是授予、理念和制度安排、資金營運方式、管理手段、操作系統、經營人員的服務方式等。而知識產權的內容是法定的、特定的,包括排他權、轉讓權、許可權、請求保護權等。

6.人身屬性存在差異

特許經營權是壹項直接指向財產內容基於授權而取得到的權利。與人的精神活動無關,是壹項單純的財產性權利,不具有人身屬性的特點。而知識產權的獲得與人的精神活動密切相關,是人格的延伸,知識產權因而是兼具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為壹體的權利。

三、特許經營權與其中所包含知識產權的關系

特許經營產生發展的歷史表明,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有著緊密聯系,與包含其中的知識產權同生同亡,相輔相成。

1.特許經營權與其中的知識產權同生同亡

特許經營權本身包括特許人自身的知識產權,而且以其為核心內容。特許人從壹開始授權,簽定特許經營合同,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就是其內容中的核心部分,沒有關於知識產權授權的特許經營是不可想象的,也就不成其為特許經營。可以說,特許經營權與其包含的知識產權同生。從被特許人的角度看,/考試大/收集/特許經營權喪失的同時,使用特許人知識產權的權利也隨即喪失,從此來看,特許經營權喪失的同時使用他人相應知識產權的權利也就隨即喪失,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亡。

2.特許經營權與知識產權相輔相成

特許經營權的實現需要借助其中的知識產權,通過利用其中的知識產權可以使特許經營權中蘊含的經濟利益得以實現。壹方面,可以擴大特許人的市場份額,提升其品牌影響力,提高競爭實力,實現企業低成本地快速擴張。另壹方面,被特許人可借助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實現自己投資盈利的終極目標,省卻自己創名牌、研發技術,籌措創業的艱辛。

知識產權豐富成就了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合同是所謂的“壹攬子”協議,在此協議中,許多條款是關於特許經營權中知識產權的內容,如:關於商業秘密的保密條款;商號的使用;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沒有這方面的內容,就沒有所謂的特許經營,特許經營權便是空洞無物的。

特許經營權是傳播知識產權的有效途徑;同時特許經營權的實現需要借助知識產權這只臂膀,兩者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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