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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和擔保的區別

法律主觀:

從法律效力角度,兩者之間沒有什麽區別。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擔保的法律責任有以下幾點: (1)保證人的責任。在壹般保證的 借款合同糾紛 中,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代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壹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 債務人財產 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 承擔保證責任 ”。 (2)抵押人的責任。在 抵押擔保合同 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人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3)出質人的責任。在質押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質押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或者將質押權利兌現、轉讓,所得價款先受償。出質人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喪失債權、股東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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