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工廠不享有對壁畫的著作權。演繹是指對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編輯和攝制,有創作過程,並註入了新的內容或者內涵。此處對原畫的簡單放大,不構成演繹,自然也不享有著作權。
2、可以署名。工藝美術所受托制作壁畫,雙方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的,工藝美術所享有對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中包含署名權,故擁有署名權。
3、構成侵權。由於雙方沒有約定創作完成後的著作權歸屬,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歸工藝美術所所有。則對於作品的復制、發行、傳播、展覽等均需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而在本案中,藝術學院未征得工藝美術所的同意而擅自印制,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發行,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4、工藝美術研究所出版發行署名工藝美術研究所,侵犯甲作為作者的署名權。甲為作品的實際完成人,甲是該所員工,基於職務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本案中,甲完成的並非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職務作品,則甲享有署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