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是世界上最早的壹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其中涉及到了對工業產權的保護。但是,在規定的保護原則中,並沒有包括絕對專利、稅收和海關程序、商業秘密、版權相關問題等內容,這些問題需要由國內法律加以規定和保護。首先,絕對專利指的是壹項技術或者產品的獨占性知識產權,雖然在國際上也有類似於此的保護措施,但並不屬於巴黎公約規定的範圍。其次,稅收和海關程序以及商業秘密是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問題,但是在國際上並沒有針對性的公約進行規定和保護,需要由各個國家自行制定相關法律加以保護。最後,版權相關問題因為有其他專門的公約進行保護,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版權公約》等,因此在巴黎公約中並沒有涉及。
國內法律對於絕對專利、稅收和海關程序、商業秘密、版權相關問題如何保護?在中國,絕對專利被認為是壹種不公平競爭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定和保護;稅收和海關程序則由《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稅則》等法律進行規定和保護;商業秘密則由《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等進行規定和保護;版權則由《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進行規定和保護。
雖然《巴黎公約》是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公約之壹,但其中規定的保護原則並不包含絕對專利、稅收和海關程序、商業秘密、版權等問題。因此,各國需要通過自己的法律進行規定和保護。
法律依據:
《巴黎公約》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工業產權,特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商業標誌、商號、地理標誌和授權或禁止他人使用上述工業產權的任何協議、決定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