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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期間的個人知識產權

問:我在壹個科研單位工作。當初我在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在職期間必須完成5項發明專利。如果我沒有完成它們,我將不得不支付違約金。這個要求合法嗎?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只有勞動者是16歲,妳可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員工申請辭職沒有簽訂培訓協議或者保密協議,單位不能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否則報勞動局解決。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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